长春市职工产假天数规定
长春市职工产假天数依据国家及吉林省相关政策执行,具体分为基础产假和奖励产假两部分。
基础产假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难产(如剖腹产)增加15天,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。
吉林省奖励产假
吉林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,额外增加60天奖励产假。因此,长春市女职工正常生育可享受的产假总天数为:
- 单胎顺产:98天(国家) + 60天(吉林省) = 158天
- 难产/剖腹产:98天 + 15天(难产) + 60天 = 173天
- 多胞胎:每多1个婴儿额外增加15天(国家部分)。
配偶陪产假
吉林省规定,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,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特殊情况
流产或早产的产假天数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执行:
-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:15天
- 怀孕满4个月流产:42天
产假待遇
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。未参保的单位需按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支付。
长春市产假天数一览表
| 情形 | 国家规定产假 | 吉林省奖励产假 | 总天数 |
|---|---|---|---|
| 单胎顺产 | 98天 | 60天 | 158天 |
| 难产(剖腹产) | 113天 | 60天 | 173天 |
| 多胞胎(每多1胎) | +15天/胎 | 60天 | 叠加计算 |
| 配偶陪产假 | 不适用 | 15天 | 15天 |
注意事项
- 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,不可顺延。
- 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申请难产或多胞胎增加的产假。
- 生育津贴申领需在生育后1年内办理,逾期视为放弃。
以上政策截至2023年有效,具体执行以长春市人社局最新通知为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