长春市职工产假多少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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长春市职工产假天数规定

长春市职工产假天数依据国家及吉林省相关政策执行,具体分为基础产假和奖励产假两部分。

基础产假
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难产(如剖腹产)增加15天,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15天。

吉林省奖励产假

吉林省在国家标准基础上,额外增加60天奖励产假。因此,长春市女职工正常生育可享受的产假总天数为:

  • 单胎顺产:98天(国家) + 60天(吉林省) = 158天
  • 难产/剖腹产:98天 + 15天(难产) + 60天 = 173天
  • 多胞胎:每多1个婴儿额外增加15天(国家部分)。

配偶陪产假

吉林省规定,男性职工可享受15天陪产假,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。

特殊情况

流产或早产的产假天数依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执行:

  • 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:15天
  • 怀孕满4个月流产:42天

产假待遇

产假期间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,标准为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。未参保的单位需按女职工产前工资标准支付。

长春市产假天数一览表

情形 国家规定产假 吉林省奖励产假 总天数
单胎顺产 98天 60天 158天
难产(剖腹产) 113天 60天 173天
多胞胎(每多1胎) +15天/胎 60天 叠加计算
配偶陪产假 不适用 15天 15天

注意事项

  1. 产假天数含法定节假日,不可顺延。
  2. 需提供医疗机构证明申请难产或多胞胎增加的产假。
  3. 生育津贴申领需在生育后1年内办理,逾期视为放弃。

以上政策截至2023年有效,具体执行以长春市人社局最新通知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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